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申請作業要點
86年10月10日第1屆第 2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86年06月19日第1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89年09月19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90年06月28日第3屆第1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92年12月25日第3屆第11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0年06月20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0年11月16日第6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1年12月10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7年07月31日第8屆第7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7年11月30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9年04月08日第9屆第3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一、救助對象:
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遺眷因遭受重大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二、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退除役官兵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亡故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就養退除役官兵遺眷、子女亡故或屬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屬低收入戶,發生前二款事故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申請救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事故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二)屬意外亡故,須附法醫開立之相驗證明。
(三)屬低收入戶,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四)屬重度身心障礙,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五)屬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遺眷,須附榮民服務處查訪記錄。
四、申請程序:
申請救助者,應於災害或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洽請各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非屬第一點規定之情形。
(二)申請人酒後駕車所生事故。
(三)同一事由,業經輔導會及其所屬機構發給救助金。
(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已逾輔導期限者。
六、服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準用遺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