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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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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優先承購權
土地法104條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
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
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地上權:普通地上權者,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
權,並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87
典權: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
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並辦理設定典權登記。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00
承租人:民法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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