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terans and Dependents Foundation, R.O.C.
誠信經營規範
基金會110年4月7日第9屆第6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輔導會110年 5月10日輔服字第1100029650號函准予備查
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稱本基金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落實風險管控機制及健全組織永續發展,依財團法
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業務活動
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
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
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三、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 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款待等。
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四、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下列態樣:
(一) 行賄、收賄及洗錢。
(二)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三)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 未循法定程序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請託關說,有違反法令、本基金會相關規章、作業程序或契約之虞者。
五、本基金會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政治獻金法、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污治罪條例、本
基金會相關規章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六、本基金會為落實誠信經營理念及政策,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稱防範方案)如下:
(一) 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或實質控制者,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第三點
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為之:
-
基於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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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正常社交禮俗、業務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活動、參訪等。
-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
(二) 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給予第三點所
規定之利益時,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有前款各目所訂情形外,應予退還或拒絕並知會本基金會專責單位。
(三) 本基金會秉持政治中立立場,不提供任何政治獻金。
(四) 本基金會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並應符合中央或地方法令,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於捐贈或贊助
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七、前點防範方案訂定時,除遵照主管機關法令外,宜納入勞資會議中溝通討論。
(一) 本基金會應定期檢討各業務中不誠信行為之可能風險,並依其分析結果適時修正防範方案。
八、本基金會應於章程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
實執行。
九、本基金會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基金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 行為紀錄,宜
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基金會與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往來交易對象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
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十、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 戶、代理商、
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十一、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
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本基金會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十二、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
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十三、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
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業務活動。
十四、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本基金會設置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推動、宣導、教育訓練及監督
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十五、本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並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基金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
落實。
十六、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基金會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但不得
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
援。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本基金會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十七、本基金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
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基金會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進行查核,必要
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十八、本基金會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十九、本基金會之董事長、秘書長應定期向董事、監察人及業務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基金會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與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各業務承辦單位宜
對與本基金會從事業務往來行為之相對人進行宣導,使其充分瞭解本基金會誠信經營之決 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
誠信行為之後果。
二十、本基金會應訂定具體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之檢舉制度,並確實執行,其內容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獨立檢舉信箱,任何人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虞者,均得提出檢舉。
(二) 檢舉人應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並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
識別被檢舉人身份特徵之資料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三)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陳報至董事會審理;涉及一般業務人員者應陳報
至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應即查明相關事
實。檢舉案件若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得不予受理;內部人員如檢舉時有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
(四)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應達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
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基金會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六) 本基金會得訂立檢舉人獎勵措施,依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予行政獎勵或獎金。
本基金會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致本基金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被
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處理;調查內容應作成報告陳報董事會。
二十一、本基金會應明定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處與申訴制度,檢舉案件經調查確有違反本規範者,依規定對被檢舉人
進行懲處。並即時於本基金會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二十二、本基金會應於官網揭露誠信經營指導原則之內容,並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
效,於官網、工作報告揭露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
二十三、本基金會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提出建
議,據以檢討改進本基金會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升本基金會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