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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圓夢計畫

榮民子女國外求學「菁英圓夢」計畫

一、依據: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三款及112年12月12日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目的:本基金會為鼓勵清寒榮民(遺眷)子女努力向學,立足台灣,走向世界,針對就讀國內高中、大學,並申請獲得國外一流學府入學資格之清寒榮民(遺眷)子女,給予一次性專案補助,期能減輕渠等於國外求學期間之生活壓力,專注於學習,並順利完成學業。

三、申請資格:

(一)榮民(遺眷)子女(一親等卑親屬),未滿三十五足歲,男性須符合兵役法相關規定。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或支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八千九百九十元,且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一百十四萬元者。

四、應檢附資料:

(一)身分證影本及榮民眷屬或遺眷證明。

(二)國內高中、大學畢業(或在學)證明文件。

(三)國外高中、大學在學證明(含原文及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四)六個月內國外高中、大學入學許可。(無者免附;繳交本項證明者,需補繳前項證明)

(五)參加競賽獲獎證明。

(六)具體優異成就證明文件。

(七)家庭最近一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前項資料記載不詳或有欠缺,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時效:

(一)取得國外高中、大學入學許可,六個月內(112年12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得提出申請,但需俟入學後一年(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內,補繳在學證明,經審查合格,方發給補助金。

(二)已完成國外高中、大學入學者,一年內(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者需在上述規範時效內提出申請(或補件),逾期不接受辦理。

六、申請名額及金額:

(一)高中、大學:共計三名,每名四十萬元。

(二)碩、博士:共計八名,每名五十萬元。

(三)財團法人徐增壽文教基金會捐贈一百萬元,由本基金會視申請狀況,檢討增加名額。

(四)前述名額及金額視評選結果,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可相互流用。

七、評選項目:

    評選項目區分「綜合」及「特殊才能」兩類,申請者於申請時須註明類別,評選時以積分決定是否入選。

(一)綜合類:以學習成就為主,主要計分為所申請國外大學排名。

1.申請學校:(80%)

(1)申請人所申請學校須為近三年(2022年-2024年)「QS世界大學排行『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行『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U.S. News & World Report全球最佳大學排行『U.S. News & 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前500名之學校;或前述大學排行中學院等級排名前100名之學院。

(2)計分方式:

 a.綜合大學部分:基本分30分,學校排名每增加10名加1分(例如491-500名得31分,481-490名得32分,依此遞增,前10名大學可得80分) 。

 b.學院部分:基本分30分,學院排名每增加1名加0.5分(例如100名得30分,99名得30.5分,依此遞增,第1名學院可得80分) 。

2.具體優異成就加分:(10%)

(1)申請人個人獲得之國家級以上具體優異成就,例如十大傑出青年(女青年)、總統創新獎得主、奧林匹亞競賽金牌、國際發明展金牌等。

(2)就學期間,參加與所學相關國家級以上競賽獲前三名,依其競賽層級與名次給分。

(3)就學期間,曾發表專業學術文章,並獲刊載SCI、SSCI期刊,依其影響因子及作者排序給分。

3.家庭狀況:(10%)

(1)低收入戶得8分,中低收入戶5分。(需提供縣市政府1年內有效證明文件)

(2)家庭遭遇特殊意外狀況,得額外加分,最高2分。(需提供所在縣市榮民服務處有效證明文件)

(二)特殊才能類:以專業才能(體育、才藝、技藝、藝術等)為主,主要計分為申請者獲得各級競賽成績。

1.專業能力:(80%)

(1)入選國家代表隊得26-30分。

(2)國家級競賽:第1名得36-40分、第2名得31-35分、第3名得26-30分。

(3)洲際級競賽:第1名得56-60分、第2名得51-55分、第3名得46-50分。

(4)世界級競賽:第1名得76-80分、第2名得71-75分、第3名得65-70。

(5)前述競賽如屬團體項目,需所屬學校、相關政府單位或業管協會出具證明。

(6)申請者需自行就前述(1)至(4)選擇乙項專業項目成績呈報(不累加)。

2.具體優異成就加分:(10%)

  申請人個人獲得之國家級以上具體優異成就,例如十大傑出青年(女青年)等。

3.家庭狀況:(10%)

(1)低收入戶得8分,中低收入戶5分。(需提供縣市政府1年內有效證明文件)

(2)家庭遭遇特殊意外狀況,得額外加分,最高2分。(需提供所在縣市榮民服務處有效證明文件)

(三)無論綜合或特殊才能類,申請人所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登載之學校。(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四)申請人於本計畫第十一點第6款所訂回饋作為外,另行增加具體可行回饋措施,經評審審議通過,得加1-3分。

八、作業流程:4月1日前於本基金會官網、臉書粉絲團公告,並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及所屬榮民服務處,協助於所屬官網公告;5月1日至31日(遇假日得順延乙日)接受通信申請,7月15日前完成評選,7月30日前公布,8月底前完成公開頒贈或撥款,未繳在學證明者,俟其繳交後再行頒贈或撥款。

九、評選作法:

(一)初審:由本基金會編成審查作業小組實施初審(資格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供各項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據以計算得分及排序,以做為評選委員會評選參據。

(二)複審:編成本基金會「菁英圓夢」計畫評選委員會,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輔導會業管單位1員及專家學者2員組成;評選委員依初審結果進行研討,並採多數決議定最後人選。

十、限制條件:

(一)未符合前列申請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已獲國內公部門公費留學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者,不予補助,並管制不得再提出申請;已領取補助者,並應繳回溢領之補助款,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一般規定:

(一)本計畫經董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本案執行所需經費(含補助金及作業費),由基金會編列預算支應。

(三)各學程(高中、大學、研究所)均採一次性專案補助;同一學程不得重覆申請;申請高學程獲補助後,不得再申請低學程;各學程未曾獲補助者優先。

(四)本計畫採通信申請(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報名者需以掛號郵件,將報名表及相關資料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159號6樓,收件人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收件截止以本國郵戳(5月31日,遇假日得順延乙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時繳交各項資料,不予退還;本計畫各項評分標準,依評審委員會最後決議為準,申請者不得異議,未獲補助者,不另行通知。

(六)獲本項專案補助人員,應於寒、暑假期間(或學成歸國後),配合本基金會履行下列二項回饋作為︰

1.於本基金會就學補助(獎學金)頒贈典禮,實施學習經驗(心得)分享專題報告,或於本基金會舉辦之活動,擔任志工(至少一場次)。

2.獲補助人應於寒、暑假期間或學成歸國後,配合本基金會錄製宣傳短片。

3.未履行前項回饋作為者,本會不再接受其申請後續學制補助。

(七)本計畫實施後,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於本基金會官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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