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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核發申請

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遺產申請核發作業程序

一、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

 

 

二、範圍:

本作業程序以核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前在台灣地區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之遺產,其大陸地區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完成繼承且捐助基金會者為範圍。

 

 

三、申請資格及核發條件:

(一)申請遺產核發之大陸地區人民,應以民法一一三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為限。

(二)遺產依法捐助基金會為基金,且逾法定繼承時效,故非一般遺產之繼承,係對基金會基金之申請。依基金會成立法源及宗旨,特規定以遺產總額六成核發之,惟每一符合申請者所得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遺產核發,僅以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遺留款及其有價物品、不動產變價款辦理之,申請人不得主張其他權利。

 

 

四、作業程序:

大陸地區人民向基金會申請核發亡故現役軍人或榮民之遺產者,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經大陸公證單位出具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公證書。

(三)亡故現役軍人或榮民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法定繼承順位表(繼承人應親自簽名蓋章)。

(五)代理人申請遺產切結書(經法院認證)。

申請人檢具上述證明文件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受理後查核相關文件外,得洽請國防部、輔導會、入出境管理局協助查證相關資料及向繼承人查詢親屬關係資料。

 

 

五、遺產申請經審定合於發給要件後,由基金會通知在台代理人辦妥領取骨灰或自負墓園管理及祭祀責任,並開立領取或管理責任轉移文件後始得領款。代理人得親持領款領據、遺骸處理保證書、骨灰送交切結書,來會領取遺款並拍照存證。

 

 

六、一般事項:

(一)申請處理有關遺產核發事宜之一切費用,由遺產申請人負擔。

(二)本作業程序所指之「遺產」係由主管機關依法捐助本會,為本會之創立基金,故上述程序所指之「申請遺產」非一般之遺產繼承案件,而受本程序所訂之規定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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